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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