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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