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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