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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