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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