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限;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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