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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