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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