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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