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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