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SSS/1/149556.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