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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