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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