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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