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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