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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