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MSSS/1/42877.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