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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