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8)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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