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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