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1)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1)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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