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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