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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