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PMF/1/44871.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