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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