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7)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9)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10)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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