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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