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QHHYSPF/1/72787.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