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1)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2)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3)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5)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6)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7)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8)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9)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10)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1)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QHHYSPF/1/78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