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3)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4)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5)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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