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调整保证金;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4)限制开仓;
    (5)强行平仓;
    (6)暂时停止交易;
    (7)其他紧急措施。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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