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调整保证金;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4)限制开仓;
(5)强行平仓;
(6)暂时停止交易;
(7)其他紧急措施。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QHHYSPF/1/87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