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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