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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