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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