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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