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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