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QYMCDJGLGD/1/11970.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