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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