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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