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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