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3)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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