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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