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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