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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