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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