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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