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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