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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