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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