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1)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2)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3)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4)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5)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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