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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