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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