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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